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37號
債 權 人 李美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
律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債務人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64,300 元之原因及計算明
細。
三、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律事務所之證明
資料(若清算人非律師事務所,請具狀更正正確之清算人姓
名)。
四、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律事務所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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