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937號
KSDV,101,司促,64937,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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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37號
債 權 人 李美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
律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債務人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64,300 元之原因及計算明
  細。
三、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律事務所之證明
  資料(若清算人非律師事務所,請具狀更正正確之清算人姓
  名)。
四、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律事務所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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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