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935號
KSDV,101,司促,64935,201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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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35號
債 權 人 莊麗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
律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清算人名稱及其住
  居所(依本院101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所裁,應係余景登
  律師,而非松濤法律事務所)。
二、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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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