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35號債 權 人 莊麗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清算人名稱及其住 居所(依本院101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所裁,應係余景登 律師,而非松濤法律事務所)。二、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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