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34號債 權 人 許惠萍債 務 人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律事務 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松濤法律事務所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證明文件,並提出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暨其負責人為何?松濤法律事務所究為獨資或合夥?二、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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