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934號
KSDV,101,司促,64934,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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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34號
債 權 人 許惠萍
債 務 人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律事務
      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松濤法
律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松濤法律事務所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證明文件,並提出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暨其負責人為何?松濤法律事務所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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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