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7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吳季珍
債 務 人 吳深坑
債 務 人 黃銀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季珍於民國96年11月至97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
吳深坑、黃銀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8,531元,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季珍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深坑、黃銀培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47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季珍、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8531 │深坑、黃銀│8月01日起 │ │ │
│ │元 │培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季珍、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531 │深坑、黃銀│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