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7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丁俊翔
債 務 人 陳人華
一、債務人丁俊翔、陳人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
壹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俊翔於民國96年04月至99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陳人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1,06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丁俊翔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人華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477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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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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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丁俊翔、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51064元│人華 │8月2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丁俊翔、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1064元│人華 │9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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