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2號
債 權 人 江昭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昭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江昭瑩既已聲請對被繼承人江明坤為限定繼承,請依
修正後民法第1153條之規定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聲請。
二、債務人江昭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