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4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王聖葉
債 務 人 廖鴻文
債 務 人 廖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
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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