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212號
KSDV,101,司促,64212,201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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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2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柯俊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零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
  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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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