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0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謝林瑞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林瑞櫻於民國92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
2月17日止累計202,345元正未給付,其中99,354元為本金;
102,90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謝林瑞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7日止累計385,240元正未
給付,其中151,857元為消費款;229,783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409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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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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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林瑞櫻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99354 │ │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林瑞櫻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1857│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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