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0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謝林瑞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林瑞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薛香川之證明文件,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謝林瑞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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