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戴偉世
送達代收人 黃淑屏
法定代理人 王郁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王萬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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