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0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劉允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允華於民國88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7日止累計245,531元正未給
付,(其中72,305元為本金, 173,2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允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7日止累計373,949元正未給
付,其中109,079元為消費款;264,870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400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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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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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允華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2305 │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允華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9079│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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