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浩
訴訟代理人 黃明新
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當庭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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