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00號
MLDV,90,重訴,100,2001102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浩
  訴訟代理人 黃明新
  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當庭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