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712號
債 權 人 黃清福
債 務 人 陳松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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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63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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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年息│
│號│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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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8月5日 │8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0000000 │ 5% │
│1 │ │ │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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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10月30日 │30,000元 │ 98年10月30日 │0000000 │ 6%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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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11月30日 │30,000元 │ 98年11月30日 │0000000 │ 6%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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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12月11日 │20,000元 │ 98年12月11日 │0000000 │ 6%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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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