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497號
債 權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蠻剛
債 務 人 唐國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