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3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見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見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影本「須有最新
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黃見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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