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3315號
KSDV,101,司促,63315,2012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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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3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翔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影本(須有最新法定代理人之
  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張翔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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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