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3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翔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影本(須有最新法定代理人之
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張翔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