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3068號
KSDV,101,司促,63068,201212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0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索和瑲
債 務 人 甘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