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9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陳財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財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薛香川之證明文件,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財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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