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663號
債 權 人 張如君
債 務 人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支票號碼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退
票日)
二、債務人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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