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553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債 務 人 方瑞錚即瑞康診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瑞錚即瑞康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瑞康診所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方瑞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