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553號
KSDV,101,司促,62553,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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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553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債 務 人 方瑞錚即瑞康診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瑞錚即瑞康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瑞康診所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方瑞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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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