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356號
KSDV,101,司促,62356,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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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3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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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