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261號
KSDV,101,司促,62261,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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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26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蘇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肆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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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