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5號
債 權 人 董黃素菭
債 務 人 陳麗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及其中各就
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