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964號
KSDV,101,司促,61964,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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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4號
債 權 人 董黃素菭
債 務 人 董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得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退票理由單及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須於退票日之後
  得為請求)。
二、債務人董得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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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