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4號
債 權 人 董黃素菭
債 務 人 董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得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退票理由單及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須於退票日之後
得為請求)。
二、債務人董得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