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963號
KSDV,101,司促,61963,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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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3號
債 權 人 董黃素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品嫺蒙秀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BKA0000000支票之利息起算日(退票日為民國101
  年8月15日)。
二、釋明票號BKA00000000支票之利息起算日(退票日為民國101
  年8月28日)。
三、債務人何品嫺蒙秀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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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