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3號
債 權 人 董黃素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品嫺、蒙秀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BKA0000000支票之利息起算日(退票日為民國101
年8月15日)。
二、釋明票號BKA00000000支票之利息起算日(退票日為民國101
年8月28日)。
三、債務人何品嫺、蒙秀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