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簡秀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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