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913號
KSDV,101,司促,61913,2012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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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簡秀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簡秀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二、債務人張簡秀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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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