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佳蓉
債 務 人 蔡仲南
債 務 人 劉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佳蓉前於民國96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蔡
仲南、劉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78,940元,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
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佳蓉自101年8月
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278,940元及自101年7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101年8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蔡仲南、劉淑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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