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718號
KSDV,101,司促,61718,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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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佳蓉
債 務 人 蔡仲南
債 務 人 劉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佳蓉前於民國96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蔡
    仲南、劉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78,940元,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
    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佳蓉自101年8月
    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278,940元及自101年7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101年8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蔡仲南劉淑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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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