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303號
KSDV,101,司促,61303,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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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303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 理 人 林金良
債 務 人 林瑞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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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