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0885號
KSDV,101,司促,60885,201212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885號
債 權 人 張維仁
債 務 人 紫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譽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捌萬叁仟捌佰玖拾
  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五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紫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