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6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高潘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九點七一之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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