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0547號
KSDV,101,司促,60547,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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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547號
債 權 人 謝翠霞
債 務 人 鄭財益
債 務 人 鄭智元
債 務 人 鄭智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財益鄭智元鄭智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海洋之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
  所屬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資料。
二、債務人鄭財益鄭智元鄭智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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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