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547號
債 權 人 謝翠霞
債 務 人 鄭財益
債 務 人 鄭智元
債 務 人 鄭智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財益、鄭智元、鄭智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海洋之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
所屬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資料。
二、債務人鄭財益、鄭智元、鄭智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