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545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務 人 張永欽即富翔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