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971號
KSDV,101,司促,59971,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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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9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施旻佑
債 務 人 施怡帆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鴻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
  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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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