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9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于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以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⑵
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
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⑶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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