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962號
KSDV,101,司促,59962,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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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9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珮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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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