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815號
KSDV,101,司促,59815,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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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8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沈鳳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沈鳳滿於民國97年9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8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1677元及費用1044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98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鳳滿 │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74285│ │11月 16日 │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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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