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539號
KSDV,101,司促,59539,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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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53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明山
債 務 人 李秋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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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