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258號
KSDV,101,司促,59258,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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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2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務 人 章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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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