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138號
KSDV,101,司促,59138,201212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13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陳旭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期數每逾一期即計收當期新台幣肆佰元之
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