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8910號
KSDV,101,司促,58910,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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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910號
債 權 人 海洋公園DC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瑛安
債 務 人 吳國禎即全佳福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禎即全佳福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未記載)。
二、債務人吳國禎即全佳福企業社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及債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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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