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8136號
KSDV,101,司促,58136,2012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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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債 權 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債 務 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
債 務 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陳藝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已
  經解散,並請提出其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佳成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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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