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045號
KSDV,101,司促,57045,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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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045號
債 權 人 曾素賢即冠捷企業社
債 務 人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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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