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曾文福
曾泰得
曾協章
曾渼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97,98
1 元【即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之現在公告現值,計
算式:11.13 平方公尺×30,122元+15.71 平方公尺×28,094元
+68.62 平方公尺×32,372元=2,997,981 元】,應繳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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