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孟潔、葛永華、洪政雄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19,82
5 元【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土地面積之現在公告現值,計
算式:(10.28 +4.73+28.6)平方公尺×28,094元+(43.78
+35.69 +3.77)平方公尺×32,372元=3,919,825 元】,應繳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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