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李火順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曾雅音
被 告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台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被 告 龔台雄
被 告 鄭玉梅
被 告 郭昌泰
被 告 潘豐祥
被 告 劉清和
被 告 吳佳玲
被 告 李玉文
被 告 吳治雲
被 告 張剛志
被 告 陳錦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