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11號
KSDV,100,勞訴,11,2012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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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蘇謝秀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厚岡即岡本11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將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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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將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