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陳育志被 告 蔣萬發被 告 震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被 告 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昌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原告陳育志因被告蔣萬發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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