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866號
KSDM,101,聲,5866,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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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仁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仁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仁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 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 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 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 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 ,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 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 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 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 (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90年度臺非字第340號、95年度臺非 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
三、本件受刑人蕭仁福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 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雖業已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易科罰金繳清,惟依上開 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 ,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 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 結果,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表:
┌─┬────┬─────┬────┬─────┬─────────┬─────────┬───┐
│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 │ 年度案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 │99年11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0年4月│高雄地院│100年5月│100年6│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23日 │100年度毒 │100年度 │22日 │100年度 │9日 │月20日│
│ │ │罰金,以新│ │偵字第222 │簡字第 │ │簡字第 │ │已易科│
│ │ │臺幣壹仟元│ │號 │766號 │ │766號 │ │罰金繳│
│ │ │折算壹日 │ │ │ │ │ │ │清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 │99年11月│高雄地檢99│高雄高分│101年4月│高雄高分│101年5月│ │
│ │防制條例│年2月 │21日前1 │年度偵字第│院100年 │10日 │院100年 │24日 │ │
│ │ │ │週內至99│35367號 │度上訴字│ │度上訴字│ │ │
│ │ │ │年11月23│ │第1688 │ │第1688 │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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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 │100年1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0年9月│高雄地院│100年9月│ │
│ │防制條例│月 │27日 │100年度偵 │100年度 │15日 │100年度 │15日 │ │
│ │ │ │ │字第12342 │審訴字 │ │審訴字 │ │ │
│ │ │ │ │號 │2212號 │ │221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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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